政府建議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制訂附屬法例,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條文,訂明具體細節(jié),包括禁止公務人員向他人披露國安公署的調查工作。相關法例會以「先訂立、後審議」方式實施,立法會今日(12日)下午舉行保安事務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討論。
根據立法會今日上傳的資料,出席會議的政府官員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。而據特區(qū)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,擬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110條,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,並為更有效地實施《香港國安法》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,訂立附屬法例,以及擬根據《國安條例》第42條宣布駐港國安公署的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。
政府的立法建議包括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,規(guī)定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須按國安公署要求,提供所需及合理協助,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公署發(fā)出的法律文書,或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料,以及向他人披露調查資料,即屬犯罪,又建議就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人員執(zhí)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。
當局並建議,行政長官可藉刊憲,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,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,也不會對周邊社區(qū)造成不合理的影響。
圖源:立法會